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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 2007-05-31 ]   来源: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据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市:1元至5元;

(二)张家口、邢台、秦皇岛、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市:1元至4元;

(三)县城(包括县级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0.5元至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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