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正文
 
 
车船税
   发布日期:[ 2007-05-31 ]   来源: 省地税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

    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纳税年度的起讫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未缴纳车船税的,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代收代缴,纳税人不得拒绝。

河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下列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在城市中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二)在县(市)及毗邻县(市)中村与村、村与镇、村与县城、镇与镇、镇与县城之间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交通车船。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版权所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ICP备010031号  

CopyRight©2007 HeBei Local Taxation Bureau,All Rights Reserved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汉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2号 邮编:0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