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税率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60%。国务院在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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