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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集萃(一百三十)
   发布日期:[ 2008-09-03 ]   来源: 省地税局办公室

营业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咨询电话:0311--87762***

      咨询内容:石家庄市的王先生咨询,建筑安装企业跨区施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复: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总的原则是在发生地纳税,即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地为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未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旧城改造是否缴纳营业税

    咨询电话:0311--86682***

    咨询内容:石家庄市的李先生咨询,今年是三年大变样的第一年,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旧城改造,涉及到了很多税收政策问题,如在房地产公司拆除民居进行补偿后,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复:根据冀地税发[2000]93号文件的规定,在旧城改造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拆除民居住房后,补偿给搬迁户的住房,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地税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实际成本核定征收营业税,对超面积部分按取得的实际收入征收营业税。

 

如何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咨询电话:0311--82981***

     咨询内容:石家庄市的张女士咨询,怎样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答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国有、集体、联营、私有建筑安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房地产企业涉及到回迁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

     咨询电话:0311--85333***

     咨询内容:石家庄市的高先生咨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拆除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返还拆迁户同等面积房屋和由于产权交换,收取的超过补偿面积的房款,应怎样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根据冀地税函[2008]4号文件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返还拆迁户的面积内的房屋,按房屋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同时,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减除企业建造等面积的同类开发产品发生的销售成本、期间费用后的余额,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拆迁补偿协议与被拆迁户进行产权交换,收到被拆迁户缴纳的超过补偿面积部分的房价款,应视同预收款按规定的预计毛利润率计算出毛利润,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石家庄市地税局12366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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