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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集萃(一百二十九)
   发布日期:[ 2008-09-03 ]   来源: 省地税局办公室

●公司是否有代扣香港公司所得税义务 

     咨询电话:0312-3309***

     咨询内容:我公司请香港一家公司设计办公楼,并签订了设计合同。据我们了解,这家香港设计公司在大陆境内没有相关代理机构或场所。请问:我公司是否有就其收入代扣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如果有税率是多少? 

     答复:首先,应确定这家香港公司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该条款说明如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大陆地区,则视为《税法》规定的非居民企业。《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七条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上述规定可看出,香港这家公司应为非居民企业,您公司有就其收入代扣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且《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指《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从外企分得的税后利润应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咨询电话:0312-5759***

     咨询内容: 我辖区内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代表为韩国人。日前该公司欲将去年所得税税后的未分配利润汇往境外分配给该投资人。请问:该公司应否就其分配的利润代扣个人所得税?是否应经过相关审批手续?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50号)文件规定: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免征所得税,可以直接由分配并支付利润(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支付时免予扣缴所得税,无需办理审批手续。  

(保定地税12366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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