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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集萃(一百二十七)
   发布日期:[ 2008-09-03 ]   来源: 省地税局办公室

●奥运门票是否可做为报销凭证

    咨询电话:0312-692****

    咨询内容:我公司因业务需要在本地中行为部分VIP客户订购了奥运门票,请问:奥运门票是否可做为报销凭证?如果不行,如何取得相关入账凭据?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0号)文件明确:奥运门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由北京奥组委指定的在全国各地的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销售给公众的门票,购票者需要发票的,可持门票到门票销售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   

 

●逾期缴纳“预缴税款”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咨询电话:0312-595****

      咨询内容: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尽管开发项目未完全竣工,但已经产生部分收入,每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本月因资金未及时到账而逾期缴纳了土地增值税税款,主管地税机关要加收滞纳金。请问:目前我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不是“预缴税款”吗?怎么还要加收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这样做是否有政策依据?

     答复:根据《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6]37号)文件第九条 规定,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预售房收入),按规定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并按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于月末或季末终了后10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部队房屋出租是否纳税

     咨询电话:139*****357

     咨询内容:我单位租赁本地驻军部队房屋经营,请问:部队房屋出租是否要缴税?他们收取租金时是否也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的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后营字[2004]1285号)军队出租单位必须凭有效期内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才能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缴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手续,否则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出租单位收缴承租人租金时,必须按照国家财政部、总后勤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的要求,统一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收费票据。

    (保定地税12366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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