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职工福利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咨询电话:0312-3019***
咨询内容:新企业所得税颁布后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应该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如何处理?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第三项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预计利润率问题?
咨询电话:0312-7519***
咨询内容:新企业所得税颁布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怎样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预计利润率为多少?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具体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保定地税 12366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