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正文
 
 
咨询问题集萃(一百一十九)
   发布日期:[ 2008-06-10 ]   来源: 省地税局办公室

对创业投资企业有何税收优惠

咨询电话:0312-3253***

咨询内容:某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对未上市的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该项投资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转让墓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咨询电话:0312-13103120***

咨询内容:公墓转让墓地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电话:0312-3013***

咨询内容:属于高危行业的企业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一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专户节余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上述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时,应遵循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只有实际发生的支出并且是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在正常的范围内才可以扣除。

  
承建廉租住房是否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咨询电话:0312-13903120***

咨询内容: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经济适用房时,配套建造廉租住房,是否可以按比例免征土地使用税

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经济适用房时,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房,可以按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保定地税12366整理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版权所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ICP备010031号  

CopyRight©2007 HeBei Local Taxation Bureau,All Rights Reserved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汉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2号 邮编:050000